第1条 —【立法的目的】
01:52第2条 — 【调整范围】
02:34第3条 —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01:50第4条 — 【平等原则】
01:03第5条 — 【自愿原则】
02:24第6条— 【公平原则】
01:42第7条 — 【诚信原则】
01:34第8条 —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02:18第9条 —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1:49第10条 — 【法律适用】
01:40第11条 — 【优先适用特别法】
02:16第12条 — 【效力范围】
01:02第13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02:29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00:07第15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
03:25第16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02:07第17条 —【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01:31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02:03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2:18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0:36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12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21第23条—【法定代理人】
00:12第2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05:48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
01:32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00:16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02:49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02:07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00:57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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