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子认证服务需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45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未获得许可的需收到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获得认证资格后,应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