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共26条,涵盖保护传承措施、研究翻译出版、文艺创作推广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多方面内容,旨在系统性推进柯尔克孜族玛纳斯史诗的保护工作。条例明确将玛纳斯史诗的不同口头唱本、传承文本、传统演唱艺术及相关实物(如传统服饰、乐器、影像资料)纳入保护范围。
为保障玛纳斯非遗人才培养和传承活动,条例提出加强传承场所建设、经费支持及定期举办玛纳斯演唱比赛等举措。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姜鲁日·图日甘巴尔表示,条例实施将激励青年学生学习玛纳斯史诗,促进其代际传承。
条例还鼓励合理利用玛纳斯非遗资源,推动玛纳斯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开发文化产品及多元化的玛纳斯艺术创作形式,包括文学、舞台艺术、影视等。新疆柯尔克孜自治州歌舞团等机构将参与相关实践。
2009年,玛纳斯被列入联合国非遗代表作名录,此次条例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国际交流合作与学术研究。玛纳斯史诗研究机构如克州玛纳斯史诗保护研究中心,将持续开展翻译、学术研讨及保护实践,助力这一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