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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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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种类
节目
第7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种类
所属专辑: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2020版
主播:
云律声
最近更新:
2022-01-11
时长: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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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第2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符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其物权
第3条|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5条|预告登记与债权消灭
第6条|动产转让人的债权人不是善意第三人
第7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种类
第8条|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物权保护
第9条|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10条|同等条件的定义
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14条|善意的认定
第15条|应当认定为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第16条|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17条|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是指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第18条|合理价格的认定
第19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
第20条|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受让人主张其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第21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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