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在审判中主张自己因长期酗酒导致案发时意识模糊,但陪审团因其冷静自制的形象难以采信这一辩护。其日常饮酒习惯显示他一年仅四次饮酒,且需通过狱中劳动支付酒钱,暗示酗酒并非稳定行为。关键证人便利店店员声称安迪购买擦碗布用于包裹凶器,但安迪推测其记忆可能被调查压力及舆论影响主观篡改,形成擦碗布证词争议。
案件焦点围绕安迪是否提前丢弃点三八左轮手枪。他声称在案发前一天将枪扔入皇家河,但警方未寻获,检察官借此质疑其灭证意图。安迪辩称枪支可能被水流冲走,但因缺乏物证比对,导致陪审团对其陈述存疑。此外,安迪与妻子曾购买五万元保险理赔,检方暗示其杀人动机与保险金相关,但安迪否认预谋。
最终,陪审团因间接证据(如擦碗布证词、枪支缺失、保险关联)判定安迪有罪判决成立。尽管安迪强调自身醉酒状态与逻辑矛盾(如无动机包裹凶器),但法庭仍采信检方提出的“巧合论”,认为其行为与证据链高度吻合,案件在缺乏直接物证的情况下以“谋杀罪”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