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中,若一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起诉主体应为未成年子女,而非直接抚养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支付给子女的权益,因此原告应为子女本人,直接抚养方(如母亲小王)需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而非以个人名义起诉。
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独立参与诉讼的关键。我国将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及无诉讼行为能力三类。未成年子女因年龄或智力限制属于无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如监护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16至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案中未成年的子女仍需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定代理人(如监护人)无需额外授权即可代理子女提起诉讼,原告名称需填写子女姓名,法定代理人信息则列明监护人身份。这一流程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诉讼权利,也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的法律效力,确保抚养费纠纷的解决符合未成年权益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