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明确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事务,更是国家责任。该法第一条、第三条强调家庭教育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革命文化。法律明确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需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如第十四条要求家长树立责任意识,第二十二条提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与生活时间,呼应“双减”政策。
针对家长因工作无法亲自教育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需与委托照护人保持联系,共同承担教育责任。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对困难家庭提供帮扶。法律第五章详细规定违反责任的后果,包括批评教育、训诫及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第四十九条中湖南案例所示,法院可对失职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政府和社会层面,该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包括信息化平台、公益网校及服务热线。各级政府和妇联、学校等机构需协同提供支持,如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均被赋予指导服务职责。法律旨在通过赋能与约束结合,推动全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