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情形拓展与超龄劳动者法律保护
北京昌平法院通报典型案例中,超龄农民工韩老汉午休期间突发疾病身亡,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尽管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支持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决定。此案突破传统“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狭义理解,将封闭管理下的午休视为工作必要环节,体现司法判决劳动者保护倾向。
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法律效力差异
超龄劳动者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通常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但法律未完全排除其权益保护,《民法典》及人社部意见明确,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韩老汉虽签劳务合同,但司法判决强调实质保护,而非形式差异。
劳动者保护立法精神与社会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超龄劳动者群体扩大,司法实践通过拓展工伤认定边界,强化法律对其权益的覆盖。最高法司法解释细化工伤认定情形,要求各地在操作中体现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此案不仅为类似争议提供判例参考,也呼吁社会关注劳动者保护制度完善,确保超龄劳动者在身体许可条件下继续贡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