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核心前提。根据规定,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该协议既可包含在合同条款中,也可单独订立。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需体现双方自愿将已发生或潜在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真实意愿,并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协议中需明确指定具体仲裁机构。示例中以苏州仲裁委员会为例,示范条款建议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此类条款的规范使用,既保障了仲裁委的管辖依据,也强化了纠纷解决程序的可操作性。
书面协议的法律化要求体现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通过将仲裁意愿以规范文本形式固定,既避免了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也为后续争议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当事人需注意仲裁条款的完整性和指向性,确保符合仲裁委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