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职权与执法规范
监管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范围时,包含现场检查、当场处置、查封扣押等权利。执法人员需遵循安全生产执法证使用规范,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并对涉及技术秘密保密的企业信息严格保密。当场行政处罚需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定标准,对个人罚款不超过200元,单位不超过3000元。
查封扣押与强制措施要求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权规定明确,查封扣押期限最长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停电强制措施24小时通知制度,紧急情况除外。查封扣押的设备需经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安全公益诉讼与黑名单机制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机制针对违法行为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仅检察院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对严重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项目审批、上调保险费率及行业禁入,相关信息需在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
事故隐患处理与执法协作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需立即排除;无法保证安全时需停工撤人,整改后经监管部门审查方可复产。多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需协同配合,实行联合检查或互通信息。涉及技术秘密保密的检查记录需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拒不配合的需记录在案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