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核心内容围绕计税基础、折旧规则及税务调整展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不同取得方式: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自行建造的以竣工结算前支出为准;融资租赁的按合同约定或公允价值计算;盘盈的以重置完全价值为基准;捐赠、投资等方式取得的以公允价值和税费合计确认。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范围明确不得扣除的情形:未投入使用的设备、经营租赁租入资产、融资租赁租出资产、已提足折旧仍使用的资产、与经营无关的资产、单独估价的土地等。折旧计算方法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执行,如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等。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涉及税会差异调整:若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年限,需纳税调增差额部分;折旧年限长于税法则无差异。固定资产改扩建处理需区分是否提足折旧,未提足时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并重新计算折旧年限。
查账征收调整要求核定征收期间使用的设备,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因其具有保值增值属性,与常规固定资产损耗性质不同。
全篇强调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确认、折旧、调整及特殊资产处理规则,确保税务处理的专业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