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利息费用的扣除需根据借款来源区分处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允许据实扣除,无税会差异。若向非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扣除上限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限部分需纳税调增。涉及关联方借款时,除利率限制外,还需满足债资比标准(非金融企业2:1,金融企业5:1),超额利息不得扣除。特殊情况下,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可豁免债资比限制。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分为正常经营期和筹建期。正常经营期间,扣除限额取实际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较小值;筹建期按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收入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税法视同销售的收入。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纳入基数计算扣除限额。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因行业而异:一般企业为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医药及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为30%(2021-2025年有效),超限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筹建期间的广告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烟草企业广宣费一律不得扣除。上述规则需结合收入确认标准(含视同销售)进行实务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