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应严格区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根据现行规定,传销界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标准:一是以虚假商品或服务为名收取会费,商品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交易实质为获取发展资格;二是存在层级结构且以发展会员数量计酬,但需注意分级代理等合法商业模式不必然构成传销;三是具有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需避免对“骗取财物”进行扩大解释,如夸大宣传不应直接等同于诈骗。
行政法意义的传销与刑法意义的传销存在本质差异。刑法仅针对诈骗型传销,而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经营型传销不属于犯罪。当前部分司法机关对层级结构和宣传瑕疵的扩大化认定,可能误伤采用金字塔结构的合法商业模式创新,尤其是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易成为执法牺牲品。
判断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传销需关注两点:一是是否存在大量真实终端用户,二是商业模式能否持续稳定运行。监管部门应避免将传销泛化为“口袋罪”,需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市场活力的关系,同时企业应优化风控体系,确保层级结构和运营模式符合法律规范,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