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中的“诛九族”是历代统治者震慑重罪的核心手段。其雏形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的“夷三族”,最初涵盖父母、兄弟、子女等直系亲属,但各朝代对“三族”和“九族”的界定存在差异。秦朝商鞅变法后,李斯、赵高等重臣均因谋反罪被夷三族,汉文帝虽短暂废除该刑,后因新垣案恢复,南北朝后逐渐限用于谋反、叛国等重罪。
隋唐时期,“诛九族”更多作为威慑概念,实际执行以处决男性近亲为主,女性则多被流放。明清时期刑罚严苛化,明律明确九族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及妻族两代,牵连人数可达数百,女性虽免死但沦为官奴。历史上明确记载被诛九族者仅有隋朝杨玄感和明朝方孝孺,后者因拒为明成祖拟诏被诛十族(含师生),但学者认为“十族”或为清朝对明制的夸大。
古代被株连者或通过赎罪、逃亡求生。汉朝允许以财赎命,司马迁因无钱赎罪受宫刑保命;方孝孺案中部分亲属逃入山林,万历年间其后裔仍存千人。族刑直至清末受西方法制影响,由沈家本等人推动,于1905年正式废除。这一制度从先秦延续至近代,反映了古代刑罚的残酷性与宗法社会的连带责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