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工伤免责协议”属于无效安全生产免责协议,但其无效性仅针对免责条款,劳动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例如,约定违反安全规章导致工伤不担责的条款违法,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定责任,且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2万至10万元的个人罚款规定。
从业人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需遵循紧急撤离正确操作流程:先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若无效方可撤离。例如,化工毒气泄漏时,应先切断管道或使用集气装置控制危害,而非直接撤离。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时,可依法主张工伤保险民事赔偿叠加。例如,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因事故导致的个人财物损失(如眼镜损坏)可通过民事赔偿另行追偿,二者权利不冲突。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需履行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例如,监测人员发现基坑变形超限时,应逐级上报而非越级处理,确保隐患及时处置。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包括拒绝违章作业法律依据(如强令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权,以及要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等。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权利而降低待遇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