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伯温在明朝建国后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他参与制定《大明律》,确立明代法治框架,并严格执法处理中书省官员李斌案件,展现其不畏权贵的性格。作为御史中丞,他主张“寓兵于农”的卫所制度,建立明代卫所军事体系,通过屯田子粒实现军队自给自足,减轻百姓赋税压力。
在文教领域,刘伯温推动恢复科举制度,打破元代选官桎梏,同时参与制定礼乐制度,明确不同场合的等级规范。面对朱元璋执意在家乡凤阳建都的决策,他提出反对意见,最终促使明太祖罢建中都,避免资源浪费。
朱元璋与刘基关系密切,既有治国理念的默契,也通过天命观强化互动。刘基借天象旱灾劝谏清理冤狱,以“得土得众”解梦缓和朱元璋杀戮倾向,体现君臣间特殊信任。朱元璋更以减免刘基家乡赋税、书信宽慰丧母之痛等方式维系情谊。
然而,随着政权稳固,朱元璋逐渐显露专制倾向。刘伯温虽在建国初期以法治、军事、文教等多领域贡献巩固明王朝根基,但其与朱元璋的微妙关系仍暗含危机,预示后续君臣权力博弈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