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与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国家、区域、地方三级垂直监管体系,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地方分支机构负责,重点监督地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权进入作业场所调阅资料,发现重大隐患需移交地方政府处理,并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规范
煤矿企业需取得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隐患排查统计分析。高危煤矿需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和专业防治机构,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井下作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女性职工,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重大隐患判定与整改要求
重大隐患包括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未采取防突措施等情形。煤矿建设项目需在二期(高瓦斯矿井)或三期(其他矿井)前建成双回路供电和永久排水系统。整改复查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20日内完成验收,需经三方签字确认后恢复生产,并公告处理结果。
关闭非法煤矿与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两次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技术论证无法保障安全的煤矿,政府应实施关闭,吊销证照、停止供电并封闭井口。事故处罚按等级划分,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元,主要负责人需承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
专项作业与安全技术管理
煤矿需针对动火、揭煤、探放水等危险作业制定专项方案并专人监管。露天煤矿需定期评估边坡稳定性,水文地质复杂区域应编制专项设计,严格选用符合瓦斯等级的爆破器材,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