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条件与交通信号灯管理
城市道路通行条件规定明确要求,绿化设施、广告牌等需与交通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遮挡信号灯或标志。交通信号灯设置原则强调黄灯的警示作用,而非停止信号,闯黄灯虽无直接处罚,但事故责任需由违规者承担。铁路道口需设置警示标志,但无需强制安排专人看守。
施工与机动车载货规范
占用或挖掘道路需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需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要求明确:警示牌应设在来车方向,施工完毕需经双部门验收方可恢复通行。机动车载货安全规范禁止客货混装,货车不得载客,危险品运输需按指定路线行驶。
高速公路与特殊场景通行规则
高速公路车辆故障应急措施规定,故障车需在车后150米处放置警示牌,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特殊车辆专用车道使用规则明确,警车、消防车等执行任务时可突破限行规定,但非紧急任务不得滥用警报设备。交叉路口交替通行原则要求无信号灯时,直行车辆需让右方来车先行,右转让左转优先。
特殊单位门前道路管理
学校、医院等单位门前未设过街设施的,应施划斑马线并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需设置盲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划设停车位,仅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规划。违反道路通行条件规定(如遮挡信号灯)或擅自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均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