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管理责任。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作为使用单位时,需承担设备安全管理义务。共有设备未委托管理的,实际管理人即为使用单位;出租设备在租赁期间由出租方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登记证办理要求严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30日内需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标志需张贴在显著位置。气瓶等特殊设备的使用登记由充装单位统一办理,日常使用中需确保登记信息与检验标志有效对应。
特种设备需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含设计文件、检验记录、维护日志等资料。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电梯、客运索道等设备,运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需进行试运行检查。
维护保养工作需由专业资质单位执行,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锅炉等设备需定期校验安全附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需通过安全评估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且不得移装或变更使用单位。
定期检验需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设备禁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修复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程序,消除使用功能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