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效力与责任
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可特别约定独立效力。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需按过错分担损失,例如公办学校违规担保需承担部分责任。担保方式分为人保(保证)和物保(抵押、质权、留置),定金则以金钱担保履行。
抵押权设立与实现
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即设立但需登记对抗第三人。抵押财产需为可流通物,禁止抵押范围包括公益设施、权属不明财产等。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抵押时土地与地上建筑一并抵押,后建部分虽不属抵押财产但处分时需一并拍卖。同一财产重复抵押时,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均未登记则按比例清偿。
质权分类与设立条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前者以交付为设立条件,后者需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禁止质押物包括禁止流通物及人身权相关权利(如署名权)。应收账款、票据等权利质押需办理登记,动产质押未交付则不生效。同一财产存在抵押与质押时,按登记或交付顺序确定清偿优先级。
留置权特征与限制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需满足同一法律关系(欠A扣A)。留置权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需赔偿。行使留置权需给予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期,逾期方可处置。同一动产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性质与保护规则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如施工场地使用)和无权占有,准物权属性使其受民法典保护但非真正物权。占有被侵害时可请求排除妨害或返还,但一年后丧失返还请求权。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占有保护则强调时效性,如公共场地占用纠纷需在一年内主张权利。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抵押、质押、留置并存时,清偿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已交付质权>未登记担保权。浮动抵押允许企业以现有及将有动产打包担保,实现时以处置时财产为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