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提出,音乐与礼仪、政令、刑罚同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其中,礼仪通过诱导人心的方式规范行为,音乐通过调和情感凝聚共识,政令统一民众行动准则,刑罚则用于遏制邪恶。四者的核心目标一致,均服务于“同民心而出治道”的政治理想,强调以礼乐刑政协同治理国家。
儒家将音乐提升至治国高度,与周代音乐的应用场景密切相关。周代音乐多用于庙堂祭祀、重大礼仪等严肃场合,而非纯粹娱乐,因此被赋予社会管理功能。这种历史背景使儒家将音乐与统治策略紧密关联,认为其能辅助统一民心,但实际作用受限于无法解决民生基础问题。
儒家对音乐的推崇折射出其文艺思想的鲜明特点:反对“为艺术而艺术”,强调文艺必须承担社会功利目的。这一观点将艺术创作与社会治理深度绑定,主张文艺需服务于伦理教化与政治稳定,而非仅表达个人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