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包含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及执行措施。其中,听证程序时间规定需特别注意:当事人需在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在听证前7日通知时间地点,且听证一般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行政处罚管辖适用规则明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原则,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例如,跨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交警处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禁止重复罚款(安全治安法特殊规定除外),并规定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罚,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追溯期延长至五年。
行政机关需遵循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流程,对重大案件(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必须经法制审核,确保处罚合法性。当场处罚适用条件包括对公民罚款200元以下、单位3000元以下或警告,执法人员需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
重新处罚适用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含加处罚款执行标准(每日3%滞纳金,不超本金)、查封财物拍卖或冻结账户划拨。当事人经济困难可申请分期缴纳,但需经批准。
通过实际案例(如交通违法处理)说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应用。强调行政机关需避免罚单错误,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且罚款须上缴国库,不得与考核挂钩。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当事人可申请暂缓执行以进行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