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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品课】1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

主播: 小奕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0时长: 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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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行政执法证出示要求

# 安全生产执法权限

# 技术秘密保密规定

# 安全检查书面记录

# 停止供电强制措施

# 安全公益诉讼条件

#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 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 危险作业罪判定标准

# 安全生产罚款权限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执法任务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以证明执法权。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的,检查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检查过程中需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若负责人拒绝签字,检查情况需记录在案并报告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紧急情况无需提前通知,非紧急情况需提前24小时告知。停止供电需结合危险作业罪判定标准,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刑事追责。
安全公益诉讼的提起需满足三个条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且仅由人民检察院发起。诉讼类型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后者被告为行政机关。
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黑名单制度,纳入名单的企业将面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违法行为信息需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向行业主管、投资、自然资源等部门通报,形成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需遵守权限规定:对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发现设备泄漏等紧急隐患可责令立即停用,对违法储存危险品的场所可采取查封措施。涉及指定品牌购买、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执法行为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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