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围绕刑法中安全事故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展开。重点分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定标准,强调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伤亡或损失的“结果犯”性质,明确“情节特别恶劣”对应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情形。
针对危险作业罪,课程指出其属于“行为犯”,需结合危险作业现实危险判定标准,如关闭安全监控设施或拒不整改隐患,即使未发生实际后果也可定罪。通过山东泰安液化气违规存储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对现实危险的界定逻辑。
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详细解读了强令冒险作业隐患排除的构成要件,强调明知隐患仍强令作业需承担刑责。对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时,明确其核心是安全设施条件不符规定导致事故,与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模式区分。
关于追责程序,课程梳理了不报谎报事故抢救延误的司法解释,指出瞒报导致伤亡扩大需单独追责,并以矿井坍塌瞒报案例说明“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此外,结合邯郸未成年人案件,探讨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争议及“免死金牌”条款的社会争议。
最后,补充了特殊群体责任认定规则,包括精神病人法定程序免责条件、醉酒犯罪追责原则,以及75周岁以上人员从轻条款。通过对比危险驾驶罪与安全事故类罪,重申刑法对安全事故结果犯罪判定与危险作业行为犯罪类型的差异化处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