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积税依据根据应税污染物的类别分别确定。对于大气污染物,积税依据为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为污染物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并按排放口前三项污染物征税。水污染物的计税方法类似,但需区分第一类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分别按前五项和前三项污染当量数征税。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通过当期产生量减去储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计算,仅对直接排放部分征税。工业噪音的计税依据为超标分贝数,按昼夜分别计算并累加税额,超标不足15天可减半征收。
特殊计税情形包括未合规安装监测设备、篡改数据或非法排污等行为,此时以污染物产生量直接作为排放量。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确定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为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或抽样核定方法,确保计税依据的科学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