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包括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如从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需特别注意,海洋取水不在此范围。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共六类,涉及农村集体组织自用取水、家庭少量取水、水利工程调度取水、应急安全取水及生态保护临时取水等。这些情形因公共利益或特定用途被排除在征税范围外。
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采用从量计征方式,计税依据为实际取水量。特殊情形如采矿疏干排水按排水量计征,水电和火电灌流式冷却取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的条件包括限额内农业生产取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取用、军队非公共管网取水、抽水蓄能发电取水、油田回注水以及兜底条款。需区分“不缴纳”与“免征”概念,前者不属征税范围,后者属于优惠范畴。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水当日。税款按季或按月缴纳,农业生产超限额部分按年征收,特殊情况可按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5日内,跨区域调水(如南水北调)由调入地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