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开工日的确定以开工令载明时间为准;若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条件具备日为合同工期起算时间。竣工日的认定分情况:一次性验收合格以提交报告日为准,整改后验收以合格日为工程竣工日确定标准;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则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工期顺延条件包括发包人拖延材料供应、资金不到位等,即使未取得签证,承包人能证明合理申请即可主张工期顺延天数计算。
质量纠纷中,承包人需对质量缺陷承担返修责任,但发包人过错(如设计缺陷、指定不合格材料)需按发包人过错责任认定分担责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后主张质量缺陷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外,发包人需自担风险,体现施工质量责任划分标准的举证规则。
价款纠纷处理遵循招标文件优先原则,避免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冲突。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争议时,参照清单或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中,无签证的工程量可通过图纸等证据确认。工程垫资条款法律效力需明确约定,否则按欠款处理;工程欠款利息计算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贷款利率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需结合验收程序,发包人拖延验收时以提交报告日为准。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停工,若影响关键线路则纳入工期顺延条件及处理。政府项目禁止垫资,非政府项目垫资无利息约定时不得主张利息,体现工程垫资条款法律效力的严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