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核心权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完全控制权。用益物权的五种类型涉及对他人物的使用,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则围绕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展开,用于保障债务履行。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分为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其流转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强调农民对承包地的自主处置权,承包期满后自动续期以保障生存需求。居住权登记设立要求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且需办理物权登记,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或继承。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以双方协议为基础,无需强制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抵押物保留在抵押人处,质押物需移交质权人。留置权法定行使条件强调“欠A扣A”原则,如拖欠修理费时修理厂可扣押维修物,无需协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体现在债务违约时对标的物的处置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均需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且禁止出租(另有约定除外),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不可分割。这些限制体现了物权制度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中的作用,确保权利行使不损害既有物权或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