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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10节课21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1)

主播: 秋秋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23:23
一建|法规|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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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建筑市场主体构成单位

# 工程参建单位类型

# 工程中介机构类型

# 注册职业人员责任

# 法人独立民事责任

#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

# 非法人组织债务责任

# 施工项目部职责

#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

# 民事责任承担规则

建筑市场主体构成单位主要包括工程参建单位类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和工程中介机构类型(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其中注册职业人员责任体现在签署文件承担职业责任。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时,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工程款,而监管主体(如住建局)不属于市场主体范畴。
法人独立民事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作为法律虚拟组织独立担责,需通过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表达意志。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与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的区分在于职能性质,法人单位需经法定程序设立,住所地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施工项目部职责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管理职责为项目全面领导,小型项目可不设项目部但需配备项目经理。项目部解散后遗留债务由企业承担,其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因非法人资格受限。
非法人组织债务责任(如个人独资企业)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与法人独立民事责任形成对比。民事纠纷中,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由法人担责,私人行为自行担责;善意相对人保护原则使章程内部限制不可对抗外部签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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