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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4节课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

主播: 秋秋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37:13
一建|法规|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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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担保合同无效处理

#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

# 动产质权交付条件

# 留置权优先清偿

# 占有保护时效限制

担保合同效力与责任

担保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允许特别约定独立有效的担保合同(如工资支付保函)。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需按过错分担损失。例如,公办学校违规担保导致合同无效时,三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抵押权规则与实现

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可流通物,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等。实现抵押权时,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抵押物与地上建筑一并处分。同一财产重复抵押时,清偿顺序以登记优先,均未登记的按比例分配。

质权分类与设立条件

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需转移占有(如车辆交付),未交付则质权不成立;权利质押涉及汇票、应收账款等,需交付凭证或办理登记。例如,支票质押需交付票据,应收账款质押需登记。

留置权优先性与限制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如欠修理费扣留车辆)。留置权人须妥善保管留置物,且需等待至少60日方可处置。同一财产存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性质与保护机制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如施工场地使用)和无权占有(如侵占公共区域)。占有保护请求需在侵占发生后1年内提出,超期则丧失返还请求权。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但占有保护更注重短期秩序维护。例如,施工单位对工地的占有属他主占有,受妨害时可请求排除,但超过时效需由物权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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