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交易习惯:1.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2.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对方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3.对于交易习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