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9条规定,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如果钱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并且已经将财产交付给受让人或已经转登记至受让人名下,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请求返还财产时,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