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5条,当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占用资金的当事人没有过错,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双方互付返还义务时,若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则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占有标的物一方存在使用情形且对方请求抵消资金占用费与标的物使用费时,法院应予支持,但需遵守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