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用明显标识来引起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并履行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定义的电子合同,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被支持,需要符合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