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时,可能因自我评价风险防范不足而对审计独立性要求产生不利影响。若这类信息系统服务影响涉及生成或处理与财务报表审计内容相关的数据(如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则独立性风险显著增加。
在特定条件下,此类服务可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例如,当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未承担管理层职责界定,或所设计的系统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时,其提供的非鉴证服务范围可被允许。此外,操作由第三方软件操作规范支持的财务系统,或仅对客户已有系统提出建议,通常不会触发独立性冲突。
对于公众利益实体限制,若信息技术系统构成内部控制核心部分,或生成的信息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禁止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这一规定会导致对独立性的严重威胁。总结而言,服务性质、系统功能与客户类型共同决定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合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