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仅由公安机关执行。管辖原则明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管辖依据,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处罚,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若两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处罚,但涉及公共安全或健康的情形追溯期延长至五年。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环节,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资质降级、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行政机关需提前七日通知听证时间地点,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以公开为原则,涉密或隐私案件除外。
行政处罚执行强调罚缴分离原则,当事人需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履行可加收3%滞纳金,或通过拍卖财物、划拨存款强制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时可暂缓执行。
法制审核机制确保重大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涉及复杂案件、听证程序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经审核。当场处罚仅限小额罚款或警告,执法人员须出示证件并交付决定书。处罚适用原则区分不予处罚与从轻情形,如未成年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体现过罚相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