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需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若主要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职,由实际主持工作的副职承担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判定,确保责任归属清晰。
政府实行政府综合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交通、住建等行业部门承担行业部门专项安全监管。乡政府仅有乡政府安全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需省级政府授权。新兴行业遵循新兴行业安全监管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工会行使工会安全监督建议权,参与安全制度修订并提出建议,但无强制停工权。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服务的单位,仍需承担中介机构安全责任归属,中介仅承担技术责任。
企业需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提高安全人员配备标准,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双控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设项目需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机制(同时设计、施工、使用),工会依法监督执行。
通过化工公司爆炸案例分析,明确实际履职者的追责逻辑。强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限需依法执行,乡政府不得越权处罚,仅能协助县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