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需协商选择仲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简易程序由独任庭审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仲裁庭组成方式包括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选择方法包含共同选定、委托主任指定或主任直接指定。
仲裁员回避理由包括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或存在私下接触及收受利益行为。仲裁审理程序规则要求原则上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裁决需遵循多数意见,无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裁决履行期满后两年。翻案程序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且仅能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之一,由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