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涉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区分。民事侵权纠纷类型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路人受伤属于典型民事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则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项目经理与施工员的薪资争议;行政纠纷需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如城管执法引发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分为终局性和非终局性手段。法院调解书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等同,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下的调解协议需经司法确认申请流程转化为终局性。和解协议法律约束力需自愿履行,若显失公平可被法院变更或撤销。
仲裁制度基本特征包括协议管辖、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需满足书面形式、明确仲裁意思和选定仲裁机构选择标准。若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或涉及婚姻等不可仲裁事项,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处理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院裁定优先。
法院调解自愿原则强调调解过程及内容不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时例外。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但即时履行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要求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则适用特殊规则。
专属管辖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需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仲裁调解书强制效力仅约束协议双方,第三人不受影响。例如,总包与建设单位的仲裁协议无法约束分包单位,需通过诉讼解决连带责任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