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核心内容,涉及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5日内提出)及行政机关通知义务(7日前告知)。适用听证的情形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元、单位≥3000元)等,程序要求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且允许委托代理人参与。
行政处罚管辖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一般规则,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若管辖权争议,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适用条件中,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特殊规定除外。重新处罚情形包括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不予处罚条件涵盖未满14周岁、无主观过错或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罚款分期缴纳、查封财物拍卖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需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加收3%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当场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警告、公民罚款≤200元、单位罚款≤3000元的情形,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并交付决定书。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复杂法律关系或经过听证的案件,必须进行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听证权利范围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告知权利,保障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
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强调由行为实施地行政机关处理,跨区域违法行为由当地机关管辖。罚款数额标准区分个人与单位,结合听证程序适用条件,确保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匹配。当场收缴罚款需出具财政部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