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需由两名持行政执法证人员共同执行,执法证需包含国徽及照片。检查中发现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时,应履行保密义务。检查过程需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若负责人拒签,需记录并报告监管部门。
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单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停止供电或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的强制执行措施,紧急情况除外。停止供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涉及危险作业罪的情形(如拒不停产导致现实危险),可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公益诉讼需由检察院提起,适用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引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且需损害公共利益。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核查,其他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涉事单位及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加大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险费率及行业禁入。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数据需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通报行业主管、投资、自然资源等部门及金融机构。
执法人员可调阅台账、责令停止设备运行或查封违法设施,但不得指定设备品牌、收取审查费用或擅自要求停产。当场处罚限于单位3000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查封需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