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明确权利,包括紧急避险权、知情权、批评检举权等。重点需注意,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等无效协议条款虽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但相关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自身责任,违反规定者将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至10万元罚款,但单位本身不承担罚款责任。
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需先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仅在措施无效时方可撤离,避免直接撤离导致危害扩大。因工伤亡的从业人员,除工伤保险外,可依据民事法律主张额外赔偿(如财产损失),二者赔偿可叠加。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例如,基坑作业中发现坍塌风险时,应及时上报并局部停工,而非直接撤离或扩大停产范围。若因管理疏漏导致事故,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责任,不得因劳动者违规操作而免除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避险权(如未经同意撤离危险现场)克扣工资或解除合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需区分,例如签订无效协议仅追究主要负责人罚款,不涉及单位处罚。此外,劳动防护用品未规范佩戴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可能涉及其他安全管理追责。
本节内容聚焦从业人员权利义务、无效协议效力、紧急处置流程及赔偿规则,需重点掌握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叠加适用、隐患报告程序、紧急避险操作要求等易混淆点,确保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