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对于五类高危企业分类标准(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必须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且不受从业人员数量计算标准限制。运输单位的范围已从道路运输扩展至航空、水运等多领域。
针对未达到高危标准的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计算标准超过100人的单位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机构;低于100人的可配备兼职人员,但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管。特别强调高危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中,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三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免需向监管部门备案。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要求明确,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企业须配备对应专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且比例需达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时间限制规定,高危企业负责人需在任职6个月内通过监管部门考核。
对于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配备机构或人员的企业将面临10万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的需叠加处罚。运输、建筑施工等特殊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需严格遵循专业类别对口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