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监察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监察范围,涵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八类设备,不包括军事装备、航空航天设备及矿山井下设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由住建部门监管。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需取得许可,涉及设计文件鉴定的设备包括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需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健全的管理制度,新产品或材料需通过形式试验标准验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规范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需经监督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出厂。电梯安装可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第三方实施,安装单位需在施工前向市级监管部门报备,竣工后30天内移交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义务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由出租方承担,进口设备需向进口地监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使用单位需确保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妥善保存出厂文件要求。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责任
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由产权方或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无需直接参与。涉及安全性能保障的关键环节(如电梯安全性能)由制造单位负责,使用单位需遵守操作规范以避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