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需遵循规范执法要求,重点包括现场检查权、查封扣押期限规定(最长60天)及隐患排除措施。发现重大隐患时,若无法保证安全,监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撤人,并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恢复生产。非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行政许可,对违法活动需立即取缔并依法处理。
针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停止供电提前通知措施,需提前24小时告知。安全公益诉讼制度作为2021年新增条款,近年考试概率较高,需重点关注其适用场景。同时,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连续多年成为考点,涉及企业信用惩戒机制。
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时,可对公民200元以下、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当场决定。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应依法查封扣押,而非直接停止供电。典型案例中,应急管理局对违规改造危化品库房的行为,优先采取立即排除隐患的现场处置权,而非直接追究刑责或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人员需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含检测鉴定时间,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监管部门不得指定购买品牌设备或收取审查费用,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涉及技术秘密的检查需履行保密义务,体现执法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