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与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机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及双控体系(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全面负责安全工作;若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实际履行全面职责的副职需承担相应责任。
工会与政府监管职责
工会在安全生产中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参与安全制度制定并提出整改建议,但无强制停工或组织撤离的权力。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监管协调,乡级政府仅承担监督检查职责,行政处罚权需经省级政府授权方可执行,且不得擅自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行业监管与新兴领域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专项监管。新兴行业(如平台经济)需按业务相近原则明确监管部门,确保安全培训与责任落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或评价时,主体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
通过化工公司事故案例解析,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判定标准。同时强调乡政府监管权限边界,其职能限于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检查、隐患整改,不得越权实施行政处罚或事故调查,相关争议需依法依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