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避税规则中的一般反避税适用情形主要针对企业以获取税收利益避税安排为目的、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判定标准的避税行为。若企业通过形式符合税法但实质不符的安排规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重新定性交易性质。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间接转让财产税务认定(如利用避税地空壳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规避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时,税务机关可将其交易视为直接转让并征税。
特别纳税调整税务管理包含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归属的监管。若受控外国企业位于税负低于12.5%的地区且未合理分配利润,其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需视同股息分配,计入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资本弱化利息扣除限制,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时,超标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需结合实际利息支出与标准比例差额,确保税基不被侵蚀。
上述规则通过分析避税安排经济实质分析,防止企业利用跨境交易或低税地架构不当减少税负,维护税收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