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分为“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两种方式。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以单一国家来源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25%),计算该国抵免限额。例如,A国所得800万元对应抵免限额200万元。不分国不分项则合并所有境外所得(如1400万元),统一计算抵免限额(350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原规则
境外税后所得需还原为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境外税后所得800万元若适用20%税率,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800/(1-20%))。股息红利所得需加计直接缴纳的预提税和间接负担的境外子公司所得税部分,以还原为税前所得。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弥补规定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外亏不抵内盈)。若境内外合并应纳税所得额≥0,境外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结转;若合并所得额<0,超出境内盈利的亏损部分为实际亏损,需5年内结转,未超出部分仍为非实际亏损。例如,境外亏损120万元、境内盈利100万元时,实际亏损20万元需5年弥补,剩余10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范围与限制
可抵免税额包括直接抵免税额(如分支机构直接缴纳税款)和间接抵免税额(如子公司负担的税款)。但错征税款、罚款、免税所得对应的境外税款等不得抵免。境外实际缴纳税额需与抵免限额比较,取较小者为实际抵免额,超限部分可结转5年抵补。
实际抵免税额的确定与结转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通过对比抵免限额和境外已纳税额确定。若境外已纳税额(如100万元)高于抵免限额(如80万元),仅允许抵免80万元,超额20万元可结转后续5年抵补;若境外已纳税额(如60万元)低于抵免限额(80万元),则全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