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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14章税务行政法制-185税务行政处罚(下)

所属专辑: 0基础学CPA税法
主播: 考伯乐
最近更新: 3天前时长: 08:09
0基础学CPA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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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税务罚款执行期限

# 税务裁量权适用原则

# 公民法人罚款标准

# 听证主持人回避规则

# 逾期罚款加收比例

# 首次违法免罚条件

# 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原则

# 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于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或法人罚款1万元以上的情形,税务机关需提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请求,税务机关需在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及主持人信息。听证由非本案调查机构人员主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不公开进行,且听证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税务罚款执行期限与加处罚款
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区别于税款滞纳金的万分之五比例。税务机关对未按期缴纳的罚款采取强制措施时,需严格区分加处罚款与滞纳金的适用场景。
税务裁量权适用原则
裁量权遵循“首违不罚”原则,对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的行为不予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一事不二罚”),若违反多条规定,则适用罚款较重的条款。违法行为超过五年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责任。听证主持人回避规则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自行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回避,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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