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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13章税收征收管理法-174税务管理

所属专辑: 0基础学CPA税法
主播: 考伯乐
最近更新: 3天前时长: 15:53
0基础学CPA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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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税务登记管理流程

# 设立税务登记时限

# 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 15日内注销规定

# 简易注销适用情形

# 容缺办理适用条件

# 账部凭证保存年限

# 纳税申报义务范围

# 延期申报核准条件

# 预缴税款核定方式

税务登记管理流程: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及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主体需在30日内根据设立情形完成设立税务登记,如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临时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需在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注销则需优先办理税务注销,再完成工商注销。
简易注销适用情形:未涉税主体、无欠税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破产企业可免清税证明直接注销。一般注销中,A/B级纳税人、特定M级企业、人才企业等可通过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流程,缩短15日内注销时限。
账部凭证保存年限:纳税人需在领取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15日内设置账部;扣缴义务人应在10日内设置代扣税款账部。账部、发票存根联等涉税资料需保存10年,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保存5年。
纳税申报义务范围:无论是否产生税款或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均需按期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直接、邮寄、数据电文等。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申报的,需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并在核准延期内完成税款结算,期间需按上期税额或核定金额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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